授权签字人考核时作为CNAS现场考核的一个项目,时间一般设在现场评审的后期,授权签字人的考核一般由评审组长与技术专家共同提问,单独面试,时间为15-30分钟,通过该关键岗位的考核可以反映出该实验室的技术水平,所有一般需事先准备充分,有利于考核当场的发挥。现场考核时,评审组对授权签字人从以下几方面的能力进行考核:
1)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2)与检测/校准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校准项目限制范围;
3)熟悉有关检测/校准标准、方法及规程;
4)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校准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检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5)了解有关设备维护保养及定期校准的规定,掌握其校准状态;
6)十分熟悉记录、报告及其核查程序;
7)了解CNAS的认可条件、实验室义务及认可标志使用等有关规定。
相关知识点整理如下:
一、具有相应的职责和权利,对检测/校准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1、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和民事责任;
1)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57条的法律要求--直接责任人行政处罚1-5万元,直接机构处罚5-10万元);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2)《计量法》第三十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第59条;
《计量法》第三十条 计量监督人员违法失职,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的;给予行政处分。
《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计量检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检定数据的;
(二)出具错误数据,给送检一方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检定的;
(五)未取得计量检定证件执行计量检定的。
3)《合同法》第七章,造成违约的责任;
《合同法》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一百一十一条 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一百一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一百二十条 当事人双方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4)《民法通则》第134条中十种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5) 对知识产权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如:企业标准,专利,报告和被试物品的所有权,等)
6) 对其技术能力的有效性和检验活动的正确性负责;
7) 对所签发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2、权力
1) 有权中止有违有效性、正确性和真实性的检验活动,扣发报告;
2) 有权抵制有违公正性和质量方针的不恰当的行政干预;
3) 对报告的结论可以提出意见和解释。
二、与检测/校准技术接触紧密,掌握有关的检测/校准项目限制范围;
1、与检测技术紧密接触,具有相应的工作经历:
1)介绍本人在相关领域里的技术经历;
2)在本签字领域里应当持证上岗;
3)参加过本领域里的科研,标准的制修订等经历;
4)介绍在本领域里工作了多少年,其中参加过哪些重大技术活动,取得哪些成绩;
5)处理过本领域里的哪些重大技术问题;
6)介绍所学专业和学历;【CNAS—CL10中明确规定:实验室授权签字人应具有化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三年以上相关技术工作经历。如果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足够的化学相关领域检测工作经历(至少十年)。】
2、了解实验室的检验能力;
1) 技术人员的操作技术水平;
2) 评估设施和环境对检测的影响;
3) 仪器设备的完好性和量值溯源的有效性;(通过有效的维护和期间检查来维护不确定度的B类分量,通过采用诸如统计技术的内部质量控制方案的方法来控制B类分量中的主要成分);
4) 通过实验室之间的比对来证实本实验室的检测能力,通过有效的评价比对结果来验证是否已经满足了客户的要求;
5)标准或规程的有效性;
6) 消耗性材料的控制;
7) 掌握分包实验室能力的变化情况;
8) 维护检验作业指导书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三、熟悉有关检测/校准标准、方法及规程
掌握签字人签字领域范围内的检验标准:
1)熟悉申请认可的检测项目,熟悉采用的检测标准,原理、注意事项、干扰因素等。
2)所用标准/规程中不能检验或限制检验的范围,如:耐人造光色牢度只采用方法3;
3)检验参数中不能检验或限制检验的范围;
4)及时掌握标准/规程/大纲/细则的变化动态:如:每季度查新确保了解最新标准;
四、有能力对相关检测/校准结果进行评定,了解检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1、具有对相关检测结果进行评定的能力:
1)注意检验所用标准/规程/大纲/细则是否认可通过的,且应用是否得当;
2)注意报告数据的有效位数与标准/规程/大纲/细则要求应一致;
3)检验顺序和原理应正确
4)对临界数据的审查;
5)引用系数、常数和计算公式;
6)更正数据的规则和更正原因;
7)原始记录中可追溯性的相关信息,包含样品的情况;
8)计量单位的应用与表述;
9)文字表达是否清楚,有否模糊和“过头”语言;
10)原始记录与报告的一致性;(签发检验报告一定要参阅原始记录!!)
11)报告整体质量和数量的控制;
2、了解检测/校准结果的不确定度
1)定义:
测量不确定度表征被测量的真值所处量值范围的评定。它按某一置信概率给出真值可能落入的区间。它可以是标准差或其倍数,或是说明了置信水准的区间的半宽。它不是具体的真误差,它只是以参数形式定量表示了无法修正的那部分误差范围。它来源于偶然效应和系统效应的不完善修正,是用于表征合理赋予的被测量值的分散性参数。不确定度按其获得方法分为A、B两类评定分量。A类评定分量是通过观测列统计分析作出的不确定度评定,B类评定分量是依据经验或其他信息进行估计,并假定存在近似的“标准偏差”所表征的不确定度分量。
2)一般评定过程:
①建立数学模型,②写出标准不确定度的传导率,输出量的平方=各输入量的平方和,③计算各分量的标准不确定度(A类观测列,B类:),④计算合成标准不确定度,⑤计算扩展不确定度。
3)不确定度与误差的区别:
误差多数情况下是指测量误差,它的传统定义是测量结果与被测量真值之差。通常可分为两类:系统误差和偶然误差。误差是客观存在的,它应该是一个确定的值,但由于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真值是不知道的,所以真误差也无法准确知道。我们只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寻求最佳的真值近似值,并称之为约定真值。
通过对概念的理解,可以看出测量不确定度与测量误差的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区别:
A)评定目的的区别:
测量不确定度为的是表明被测量值的分散性;
测量误差为的是表明测量结果偏离真值的程度。
B)评定结果的区别:
测量不确定度是无符号的参数,用标准差或标准差的倍数或置信区间的半宽表示,由人们根据实验、资料、经验等信息进行评定,可以通过A,B两类评定方法定量确定;
测量误差为有正号或负号的量值,其值为测量结果减去被测量的真值,由于真值未知,往往不能准确得到,当用约定真值代替真值时,只可得到其估计值。
C)影响因素的区别:
测量不确定度由人们经过分析和评定得到,因而与人们对被测量、影响量及测量过程的认识有关;
测量误差是客观存在的,不受外界因素的影响,不以人的认识程度而改变;
因此,在进行不确定度分析时,应充分考虑各种影响因素,并对不确定度的评定加以验证。否则由于分析估计不足,可能在测量结果非常接近真值(即误差很小)的情况下评定得到的不确定度却较大,也可能在测量误差实际上较大的情况下,给出的不确定度却偏小。
D)按性质区分上的区别:
测量不确定度 不确定度分量评定时一般不必区分其性质,若需要区分时应表述为:“由随机效应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和“由系统效应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测量误差 按性质可分为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两类,按定义随机误差和系统误差都